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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管普法云课堂

发布日期:2022/4/2 14:49:12 浏览:

来源时间为:2022-03-26

开春儿啦,大家纷纷开始踏青赏花,今儿小城跟您聊聊文明游园方面的法律法规。

典型案例

XX年XX月XX日,XXX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与XXX公园工作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,有一名游客私自在公园内采挖竹笋,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。经过现场检查,该游客私挖竹笋20多支。

处罚情况

经过立案调查,该游客私挖竹笋的行为,违反了《北京市公园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XXX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《北京市公园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该游客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。

相关法规

《北京市公园条例》

第四十六条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:

(一)翻越围墙、栏杆、绿篱,在禁烟区吸烟,在非游泳区游泳,在非滑冰区滑冰,在非钓鱼区钓,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、滑旱冰,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丢果皮(核)、烟头、口香糖等废弃物;

(二)营火、烧烤,捕捞、捕捉动物,采挖植物,恐吓、投打、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;

(三)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、树木上涂写、刻划,攀折花木,损坏草坪、树木;

(四)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。

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的,按下列规定处罚:

(一)翻越围墙、栏杆、绿篱,在禁烟区吸烟,在非游泳区游泳,在非滑冰区滑冰,在非钓鱼区钓鱼,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、滑旱冰,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丢果皮(核)、烟头、口香糖等废弃物的,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(二)营火、烧烤,捕捞、捕捉动物,采挖植物,恐吓、投打、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,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三)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、树木上涂写、刻划,攀折花木,损坏草坪、树木的,给予警告,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,责令改正。

来源:首都城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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